国台办介绍各地各部门落实“31条惠及台胞措施”新进展

    发布日期:2018-06-25 信息来源: 中共中央台办、国务院台办 字体:[ ]

    在6月13日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,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应询介绍各地各部门落实“31条惠及台胞措施”取得的新进展。

    6月1日,上海市发布《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》,共55条,涉及经济领域28条,文化社会领域27条。其中既包括对应“31条措施”在上海落地的内容,也包括上海公共政策领先于其他地方开放实施,以及具有上海特色的措施。例如支持台企在沪设立总部、金融机构、营运中心、采购中心、物流中心,支持台资企业参加将于今年12月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示、销售和采购,支持上海台企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,支持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来沪就业,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的人才支持政策,对台青来沪创新创业就业给予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。

    6月6日,福建省发布贯彻落实“31条措施”实施意见,包括扩大闽台经贸合作、支持台胞在闽实习就业创业、深化闽台文化交流、方便台胞在闽安居乐业等四个方面共66条具体措施。其中有37条对应落实“31条措施”,24条是福建先行先试的,另有5条是复制推广有关试验政策的。这66条措施既涵盖台企在行业准入、金融服务、资金扶持、通关便利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,也涉及台胞在福建学习、实习、就业、创业、居住、生活、劳动保障、就医、交通等方面的同等待遇,还包括深化闽台文化交流的各项举措。例如,台资企业可参与福建省高速公路、轨道交通、港口运输、城市内河整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。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的,按规定同等享受福建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。在闽工作的台胞可按照规定参加“五险一金”,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。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在闽设立持股51%或以上的银行、人身保险公司等机构。在福建省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,台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会计、规划、建筑、咨询、金融、医疗、旅游等执业证书,按证书许可范围可在福建省自贸试验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。另据了解,还有一些省市也在积极研拟推出相关落实措施。

    马晓光介绍说,在职业资格考试方面,一是,5月31日,中国证券业协会、中国期货业协会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就落实“31条措施”中第29条发布具体措施,其中明确“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证券、期货、基金从业资格时,只需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,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”,对台湾同胞获得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、申请条件、申请程序等事宜作出详细规定。二是,农业农村部组织对渔业船员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修订,将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台胞报名渔业船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。自明年1月1日开始,台湾同胞可凭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》申请办理渔业船员证书相关业务。三是,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了《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通知》,定于今年11月至12月间举行2018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,台湾同胞可在大陆任一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报名参加考试。

    【打印本页】【关闭窗口】

    分享到:
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